索引號: | 014225972/2024-00737 | 分類: | 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、水利\水利 通知 | ||
發(fā)布機構: | 如皋市 | 文號: | 皋政辦發(fā)〔2024〕18號 | ||
成文日期: | 2024-03-25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4-03-28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名稱: |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2024年度農業(yè)水利工程水費征收及解繳任務的通知 |
根據《關于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通知》(蘇價工〔2000〕142號、蘇水經〔2000〕7號)、《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辦法》(蘇水財〔2015〕12號)等文件規(guī)定,現就2024年度各鎮(zhèn)(區(qū)、街道)農業(yè)水利工程水費征收及解繳任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征收標準與任務測算
1.農業(yè)水利工程水費征收面積確定。原則上以上年度領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為依據,凡是領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田畝,均須繳納水利工程水費。實行土地流轉的田畝,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要明確水利工程水費繳款方。
2.水產養(yǎng)殖水利工程水費征收面積確定。堅持“毫不動搖、抓大放小”的原則,凡是通過水利工程供應水源進行規(guī)模性養(yǎng)殖、經營性養(yǎng)殖的,必須征收水利工程水費。
3.征收標準按《江蘇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表》規(guī)定執(zhí)行:稻麥田每畝每年7元,經濟作物每畝每年7元。水產養(yǎng)殖用水水價:池塘精養(yǎng)每畝每年25元,河溝普養(yǎng)每畝每年7.5元。
二、任務解繳比例及時間要求
各鎮(zhèn)(區(qū)、街道)農業(yè)水利工程水費征收任務的85%繳市統(tǒng)籌,用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,3%用于特困農戶的水費減免,其余12%留存各鎮(zhèn)(區(qū)、街道),主要用于各鎮(zhèn)(區(qū)、街道)水利工程設施的維護、河道疏浚工程建設等。各鎮(zhèn)(區(qū)、街道)解繳市任務時間以2024年8月31日為限,不得拖欠和截留,市政府將對水利工程水費征繳情況進行考核。水利工程水費解繳賬戶:收款人如皋市財政局,開戶行如皋建行營業(yè)部,賬號32001647236051117660。
三、征收管理工作要求
各鎮(zhèn)(區(qū)、街道)要切實加強對水利工程水費收取工作的組織領導,將面積、價格、繳費等信息進行公示,嚴格執(zhí)行有關農民負擔的政策,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收取標準。水利工程水費征收統(tǒng)一使用由稅務部門提供的專用發(fā)票,并開票到戶,一律不得使用其他票據或收據。對特困農戶的水費減征要具體落實到戶,并登記造冊備查。市水務局、財政局和農業(yè)農村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、各司其職,齊心協(xié)力做好水利工程水費收取工作,及時足額完成解繳任務。
附件:2024年度農業(yè)水利工程水費征繳任務表
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4年3月25日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